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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创新政府采购制度

1999-02-12 来源:光明日报 肖兴志 我有话说

我国传统的政府采购制度一直是采取财政向各预算单位供给经费,再由各预算单位分散采购所需物品,进行自我服务和供给的办法。这种办法有许多弊端,从而造成了财政资源使用的低效率,也给许多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增加了财政支出控制的难度,等等。为此,国家推出政府采购制度。然而,在许多人眼中,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仅仅是节省财政资金、抑制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一种临时性措施。人们对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最为重视和关注的仅仅是与过去相比节省了多少财政资金,直接节约率为多少,或者作为财政监督的机制是否有效。认识仅停留在这一点上,显然不够。

建立新型的政府采购制度,确实有助于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益,因为在采购环节多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并且,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制度透明度较高,公开性强,便于加强财政监督,是廉政建设的一件大事。同时由于政府采购金额都从商品单价开始确定,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追加,保证了预算编制的准确性,便于对支出的总量进行源头控制。应当说这些方面对于我国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来说是一种“原动力”因素,但不是其全部要义。

从强化财政职能、发挥财政杠杆作用的角度分析,传统采购制度的最大不足在于使财权分散、财政职能被肢解和弱化,无力利用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来进行财政的宏观调控。我们知道,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发挥财政杠杆作用,离不开作为财政支出组成部分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使用和配合。现代公共支出理论认为,政府采购支出的增加,将直接增加个人的收入;个人收入增加的一部分将用于消费,使社会消费总量增加。这种消费量的增加,又可引起国民收入的增加,进而增加消费数额。如果政府采购支出减少,将出现相反效果。政府采购支出的增减所引起的消费增减,其数量要比原来的政府采购支出数量的增减幅度更大,这具体取决于政府采购支出乘数的大小。可见,政府采购制度可作为一种经济手段用以调控社会总供需的平衡关系。另外,政府采购还可通过对不同的产品和行业的政策倾向,贯彻政府经济结构调节意图。所以,一套完善的、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型政府采购制度,是发挥财政杠杆作用的一个重要支点。

在我国,为了控制集团需求,平衡供求矛盾,政府往往通过行政性的分指标方式来进行,这与市场经济运行对我们提出的间接调控方式的要求相违背。事实上,目前西方国家的政府采购金额,一般相当于GNP的10—20%,并且政府采购制度早已成为一种制度化、法律化的财政支出手段,在财政宏观调控中具有重要作用。作为一种间接手段,政府采购制度可对经济进行经常的规范性调节。反观我国这些年来的财政调控乏力,虽与多种因素有关,但其中与采购支出分散、重复、盲目,采购制度变革滞后,没有形成一种法津化的采购支出杠杆等因素息息相关。因此,我们必须从更广阔的视野来认识这一问题,积极创新政府采购制度,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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